工程签证管理操作实施细则(15页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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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工程造价 文件公告

资料介绍

工程签证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且不能在竣工图反映的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程签证。一般包含签证单及其附件(原始记录、计量所需附图、反映工程状况变化的照片等)。

第二条  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内容必须办理委托手续,造价超过10万元的必须签订合同。

第二章  工程签证办理流程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内容发生的当天,签署原始记录,并上报工程部经理。

第四条  签证单必须在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5天内(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逾期工程部不得受理。

第五条  工程部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2天内,签署完毕并送预决算部审核。

第六条  预决算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审核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并于24小时内签署明确意见返回工程部,工程部收到预决算部审核同意的签证单后,当天盖章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七条  若工程部与施工单位对签证内容有意见分歧时,工程部必须在2天内签署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并存档;若预决算部对工程部的意见有异议时,工程部收到预决算部签署意见的签证单后,当天以书面形式将我方意见返还施工单位签收。工程部对有异议的工程签证必须在5天内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完毕。否则,移交合同履约监督部门处理。

第八条  签证单必须加盖监理项目章和工程部章。

第九条  涉及工期延期的工程签证需办理工期延期审批手续,三天以内的工期延期由地区公司工程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工期延期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

(签证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三章  工程签证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

第十条  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必须在签证内容发生当天,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原始记录上必须注明工程内容的具体位置和部位,必要时需附图标注,以满足计量、计价要求。

第十二条  对可反映工程内容和工程状况变化的现场面貌,一定要拍摄照片,作为原始记录与签证单一起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填写要求:

第十三条  签证单一式三联:施工单位、工程部和预决算部各一联。(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签证单应注明合同编号并按照公司的文件要求统一编号,工程部建立台帐,予以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签证单必须附有工程签证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  签证单须注明签证理由,必须和原始记录一致。

第十七条  无图计量的签证内容,在签证单上必须注明具体工程量。工程量必须和原始记录凭证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一致,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际标准单位或习惯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

第十九条  签证单上签署的意见应明确,不能只签名而无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  返还施工单位的签证单上,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预决算部的签署意见严禁相互矛盾。

第二十一条  有转扣内容的签证单,工程部必须在签证单的右上角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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