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建设局投资公司(建设单位)投资的新建工程项目。
1.3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局投资公司(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2 定义
2.1 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并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2.2 工程洽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并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2.3 现场签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2.4 提出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有必要时应先填报《监理工作联系单》并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2.5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6 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3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签发
3.1 设计变更的签发
3.1.1 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由设计院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3.1.2 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致确认后,建设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工作联系单》,并加盖公司规定用章后发出。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工作联系单》在三天内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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