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
文件公告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本工程±0.000m为绝对标高+5.600m,自然地面相对标高为-0.800m,绝对标高+4.800m,基坑周长约为470m,一层至地下两层各楼层板面相对标高分别为+0.000、-5.050、-9.500。底板顶面相对标高为-9.5m,底板厚0.8m,垫层150mm,主体基坑开挖深度约为10.50~11.30m。车道二底板结构面标高为-8.3~-9.5m,基础底板厚度为800mm,车到二底板厚度为800mm,车道一、车道二底板结构面标高为-0.8~-5.1,基础底板厚度为600mm,考虑垫层厚度150mm,车道二开挖深度分别为8.5~9.7,车道一、车道三开挖深度分别为0-5.1m。局部落深区
岩土施工方案
地质灾害资料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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