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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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

标准》的通知

冀建城〔2015〕43 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

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 3倍、两年内收取 2.5 倍、三年内收取 2 倍、四年内收取1.5

倍、五年内收取 1.2 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 月15 日至翌年的 3 月15 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 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 2 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财政设立专项账户,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每年 3 月1 日-5 月 30 日期

间,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 号)

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 7 月 21 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修复单价(元)

1 水泥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705

2 水泥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95

3 水泥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538

4 水泥路面(支路) 平方米 409

5 沥青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554

6 沥青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48

7 沥青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460

8 沥青路面(支路) 平方米 328

9 彩色环保砖便道 平方米 243

10 花岗岩便道 平方米 487

11 石材便道 平方米 362

12 石材类停车场便道 平方米 432

13 普通砖便道 平方米 137

14 土便道 平方米 46

15 花岗岩路缘石 米 188

16 石质路缘石 米 93

17 混凝土路缘石 米 60

18 回填砂 深0-1米 平方米 225

19 回填砂 深1-2米 平方米 498

20 回填砂 深度每增1米 平方米 272

21 回填土 深0-1米 平方米 82

22 回填土 深1-2米 平方米 173

23 回填土 深度每增1米 平方米 91

24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440

25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413

26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358

27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279

28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324

29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324

30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218

31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192

32 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127

33 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369

34 石材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261

35 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62

36 砖砌检查井∮1000 座 10250

37 砖砌检查井∮1500 座 12350

38 砖砌检查井∮2000 座 14714

39 砖砌收水井680*380 座 1789

40 砼管∮300 米 504

41 砼管∮600 米 1612

42 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 套 1236

43 检查井盖维修更换∮620-∮700 套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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