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1995〕36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199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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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电建〔1995〕36号)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电力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

(一)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二)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站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考核、发证。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

(三)掌握火电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五)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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