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根据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工作,建立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制度,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标准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研究、教学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相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建设技术专家、有关单位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进行论证;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立项制定。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并组织或者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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