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201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有关要求绿色生产,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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