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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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筑政策

资料介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建质监字〔202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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