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辽宁省
天津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
能源行业标准(NB)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 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施工与质量验收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镇供热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浙江省
北京
电力行业标准(DL) 水利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