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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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一般条款1、本细则是《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细则。2、本细则所称工程款支付是指针对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程结算款、违约金、支付定金等。3、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与工程项目签订的相关合同项目,包括设计、施工、政府采购、建设性租赁、公用事业建设等。二、资金支付 1、在工程实施期间,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合同或签定的额外约定,依法缴付工程工程结算款。2、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应严格遵循工程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合同双方的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3、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将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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