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6.16 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2.0.4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3.4.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
2.4.3 施工现场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 5.1.9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作业。作业时的人数不得少于2 人。 5.4.11 预制直埋管道现场安装完成后,必须对保温材料裸露处进行密封处理。 5.4.15 接头外护层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部进行气密性检验并应合格。 8.2.7 蒸汽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并设置标志。在整个吹洗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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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给水排水
2.2.1 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5.4.10 管道下沟前必须对防腐层进行100%的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100%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全线检查,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7.2.2 对不同级别、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不同标准尺寸比(SDR值)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 9.1.2 燃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钢管时,燃气钢管的焊缝应进行100%的射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建造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4.3.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7.4.1 热水热力网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并应留有30kPa~50kPa的富裕压力。 7.4.2 热水热力网的回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超过直接连接用户系统的允许压力; 2 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7.4.3 热水热力网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应保持必要的静态压力,静态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使热力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并应有30kPa~50kPa的富裕压力; 2 与热力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应充满水; 3 不应超过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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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 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 2 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 3 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 4 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 4.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 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2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3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4 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5 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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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的规定。 13.3.4 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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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规定。 4.1.8 取水构筑物基础应设在局部冲刷和揭河底深度以下,并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6.1.4 当采用新型药剂或复合药剂作为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絮凝剂时,应进行毒理鉴定,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5 当投加聚丙烯酰胺进行生活饮用水处理时,出厂水中丙烯酰胺单体的残留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7.3.8 调蓄水池必须设置排空设施。水池大堤必须留有抢险、检修的交通通道。
7.1.2 对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 的规定。当设计照度高于的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3.0.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3.0.9 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3.0.11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5.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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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要求。 2.2.1 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 2.7.1 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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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2.2.20 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必须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2.2.24 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2.25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