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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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1。 3.2.6 烟囱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 3.2.12 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 9.5.3 树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制造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的试验。 2 树脂黏度可通过加入气相二氧化硅或苯乙烯调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树脂重量的3%。 3 已加入促进剂和引发剂的树脂,应在树脂凝胶前用完。已发生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4 促进剂与固化剂严禁同时加入树脂中。 14.1.1 对于下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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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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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5.5.1 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
8.1.3 各类杆塔均应按以下三种风向计算塔身、横担、导线和地线的风荷载: 1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转角塔应按转角等分线方向; 2 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成60°或45°; 3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同。 8.1.9 各类杆塔的运行工况应计算下列工况的荷载: 1 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2 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3 最低气温、无风、无冰、未断线。
3.2.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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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构筑物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构筑物侧壁上的水压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 2 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勘察部门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数据采用:可能出现的最高和最低水位,对地表水位宜按1%频率统计分析确定;对地下水位应综合考虑近期内变化及构筑物设计基准期内可能的发展趋势确定。 3 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对结构的作用效应确定取最低水位或最高水位。当取最高水位时,相应的准永久值系数对地表水可取常年洪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对地下水可取平均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 4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最高水位确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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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 2 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4.1.4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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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4.2.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5.1.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5.1.6 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当地的下井许可制度。 5.1.8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井下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节的有关规定。 5.1.10 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5.3.6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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