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造价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风景园林 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建造师 城镇道路交通 风景园林
山东省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风景园林
北京
上海市
山西省
安徽省
海南省
云南省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2.1 分部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GB 50500-2008
3.2.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 3.2.3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3.2.4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项目名称及项目主要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作补充。 3.2.5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
天津
江苏省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利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