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结构设计
5.1.3A 5.4.4 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建筑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计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4.1.3 设计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时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取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时,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5。特殊建筑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另行确定。 4.1.7 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4.2.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2.1采用。 4.2.3 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采用考虑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 4.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结构工程师 建造师 结构设计 施工技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结构设计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城乡规划 勘察设计 工程测量规范 信息技术应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材料及应用
3.1.3 保护层材料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2 应抗大气腐蚀、抗老化,使用年限应长;强度应高,在环境使用温度及振动变化情况下不应软化、脆裂或开裂。 3 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以及与此类管道架设在同一支架上或相交叉处的其他管道,其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4 外表应美观、无毒,并应便于施工。 5 金属保护层的表面涂料应具有防火性能。 3.2.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4.1.3 在有防腐、衬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建筑设备 材料及应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造价工程师 检测技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5.3.1 接触轨接触面中心线的安装误差在Y(横线路水平)方向和Z(横线路垂直)方向均不得大于±2mm。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