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6 在岩溶地区布置钻孔时,必须根据影响半径、抽排水量、地层特征等因素控制地面沉降或地表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的变化不应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应持续减少; 2 水质、水温的变化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3 不应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不得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1.1.1 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3.3.5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6.2.5 木质材料不得外露使用。所有门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外露的门。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8.3.4 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管道支架,应采用四柱式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支架、有支撑的空间钢框架结构支架或墩式支架: 1 输送液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管道; 2 输送气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管道; 3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 9.1.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时,管道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管道支架宜采用刚性支架,不宜采用半铰接支架; 2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严禁作为管道支架跨越结构的受力构件; 3 单柱式双向活动管道支架柱与基础的连接,应采用锚栓连接。
4.1.1 下列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木构件或木制品,当作为建设工程的主要结构构件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1 浸在淡水、海水或咸水中。 2 埋入土壤、砌体或混凝土中。 3 长期暴露在室外。 4 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经常潮湿的环境中。 5 承重结构且易腐朽或遭虫害的木材或树种。 7.1.10 施工过程中剩余防腐木材及废弃物应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焚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材料及应用
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4.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镇燃气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利电力 消防工程师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利电力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建筑环境与节能 项目管理
3.2.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 3.2.3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3.2.4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项目名称及项目主要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作补充。 3.2.5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施工管理 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环境与节能
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