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宁夏省
4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01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02评价规则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
建筑业新闻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根据本工程情况特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实施,以促进本工程能顺利进行。前期准备阶段1、专项方案的编制要求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工前完成上报并审核通过,如在开工前未上报下发通知单督促方案先行,并处以1000罚款。2、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要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相符,如不相符,且上报三次仍未能审核通过,处理500罚款。3、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需在政府监督单位登记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钢结构为超高层建筑,施工难度大,安装过程需要布设大量的安全措施,人员作业处于高空状态,因此确保结构、人员的施工安全是安全防护工作的重点。施工中,将严格执行深圳市建设局发出的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规定,按创建双优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具体的实施和保证措施,确保钢结构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钢结构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安全文明施工 建筑政策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干部岗位公开选聘公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为创业板首家生态环境建设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97)。2021年2月,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主营业务涵盖生态修复、生态环保、生态景观和生态科技四大方向,拥有集策划、规划、设计、研发、投融资、建设、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及运营等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在全国已完成千余项生态修复工程和环境治理工程,能够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生态环境建设与运营的整体解决方案。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扩大选人用人视野
招聘信息
202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轨道交通之隧道工程部分)广东省,75页
道路桥梁施工安全
工程规模:工程总建筑面积:185438.05㎡。本工程为剪力墙和装配式剪力墙结构。承包范围:主体工程、装饰及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节能工程的合同约定范围。工期要求:579天质量要求:合格安全文明目标:合格页数:18页word可编辑......单位工程的划分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本工程共划分25个单位工程。四、分部工
试验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
建筑政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
建筑政策 安全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