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施工技术 施工安全与环境卫生 材料及应用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施工安全与环境卫生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环境与节能 装饰装修 建筑设备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检测鉴定与维修加固 主体结构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设计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及超过原设计荷载时,必须具有确认荷载的设计文件。 5.2.10 含有腐蚀性物质的铅酸类蓄电池,安装时必须采取佩戴防护装具以及安装排气装置等防护措施。 5.2.11 电池汇流排裸露的必须采取加装绝缘护板的防护措施。 6.2.2 数据中心区域内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须与建筑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监理工程师 建筑设备 施工与质量验收
3.1.2 地热电站严禁选择在发生严重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段及全新活动断裂带上。 6.2.1 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时,对建筑场地内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应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应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6.3.1 当拟建地热电站站址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潜在滑坡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测量规范
3.5.16 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设置贮存间,且必须设置警示标识。 3.6.3 贮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房间应设置洗眼器、应急喷淋装置及机械排风系统。 5.6.4 绝缘材料的高压实验室、材料冲击性能试验设备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6 排水系统的卫生器具、地漏等应设水封,且深度不应小于50mm,实验室应设置密闭地漏。 10.1.4 易燃易爆气体及助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7.4.2 扬声器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扬声器系统应根据会议场所主席台面积和观众席坐席数量、空间高度、容积、混响时间等因素,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扬声器系统可根据会议现场情况选用集中、分散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分布方式。 2)扬声器系统可根据厅堂主席台口尺寸,采用相应单通道、双通道和三通道系统。 3)扬声器系统可选用点声源扬声器系统或线阵列扬声器系统。 4)主席台返送监听音箱应安装在靠近舞台台口位置,并应独立控制。 2 扬声器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3 扬声器系统承重结构改动或荷载增加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水利电力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2.1.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2.4 临时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 2 临时排矸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影响农田水利设施。 3 当沿沟谷、山坡排弃矸石时,应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4 排矸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污染影响较小的地点。排矸场边界与集中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 3.3.8 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开挖、排弃、堆垫的场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检测鉴定与维修加固 地基基础规范 建筑设备 施工技术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施工与质量验收
3.2.9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和准备巷道,必须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或拱碹封闭煤层,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无腐蚀、无毒的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4.1.1 巷道净断面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 主要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2m,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0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得低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得低于2.2m,不行人的不得低于2.1m。 3 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0m,薄煤层内的巷道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