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 3.2.3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3.2.4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项目名称及项目主要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作补充。 3.2.5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利电力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
电力行业标准(DL)
目次1总 则 12术 语 23基 本 规 定 63.1一 般 规 定63.2清 单 计 价63.3计 价 风 险83.4合同选择与要求 93.5清 标113.6发包人提供材料 133.7承包人提供材料 143.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144工程量清单编制 154.1一 般 规 定 154.2工程量清单编制 155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185.1一 般 规 定 185.2编 制185.3异议和修正196投 标 报 价 编 制 216.1一 般 规 定 216.2投 标 报 价 227合同工程计量 257.1一 般 规 定 257.2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257.3措施项目计量 267.4工程变更计量 26
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