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页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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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立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立施工 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 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工程总造价 的 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立工程工程应缴的工 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16%缴纳

四、工伤医疗,原那么上在本市范围内承受治疗,确因医院条 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 3 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 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 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 到达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 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存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 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苏劳社医[xx]6 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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