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 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
(一)受压元件焊缝;
(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鸨 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 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 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 中的规定;铜和银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 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银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临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 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 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焊工考试监管会 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 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 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 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 .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 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 师。
2.至少应有II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 焊项日考试时,至少应有II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1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专试工位不少于10 个,其中至少应包扩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于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 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 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 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7.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焊工考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2.审查焊工资格;
3.确定考试内容;
4.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5.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6.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7.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8.发放焊工钢印;
9.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10.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 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吋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 工考试监管会。
第六条 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和 材料种类),须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级安全 监察机构备案。
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 察机构批准:
(一)长输管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
(三)铝、铜、钛、鎳及其合金;
(四)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3年应 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 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具 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考 试。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知 识考试内容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 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
第九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的考试,焊 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条 在焊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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