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 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 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讯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 专业服务项目
一、水文勘测与测绘
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水文情报预报
四、水质监测、分析
五、资料与成果
六、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常规仪器维修
第五条 水文收费标准以生产水文勘测产品所耗费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为基础,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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