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办【2023】13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水办【2023】13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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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政策规章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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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 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 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以下简 称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档案验收接受档案主 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 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 整理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 管理情况纳入评分内容。

第五条 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 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 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七条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档案验收。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 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八条 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 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 担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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