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山东省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本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2.2 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2.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不少于泊位差额数的20%予以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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