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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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在采用气相热媒加热的车间应设置热媒收集槽(罐),严禁将对人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排出。 5.5.8 纺织工业企业在下列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自备电站,变电所,工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间,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总值班室; 2 车间疏散通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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