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4月1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的通知(浙建管发〔2024〕71号)。本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质量安全行为监督;4.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5.装配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6.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与职业健康;7.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本监督要点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相关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针对上部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钢结构两种常见结构的建筑工程。各级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监督要点中的若干项进行监督抽查、抽测。文件明确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规定以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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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在采用气相热媒加热的车间应设置热媒收集槽(罐),严禁将对人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排出。 5.5.8 纺织工业企业在下列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自备电站,变电所,工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间,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总值班室; 2 车间疏散通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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