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的通知(浙建管发〔2024〕71号)。
本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质量安全行为监督;4.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5.装配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6.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与职业健康;7.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
本监督要点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相关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针对上部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钢结构两种常见结构的建筑工程。各级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监督要点中的若干项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文件明确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规定以及抽查办法。
质量安全行为监督
3.1.1 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落实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签订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书。 3.1.2 装配式建筑工程中拟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并备案。 3.1.4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预制构件装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1.5装配式建筑工程宜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3.2.1 建设单位应履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抽查方法:检查资质证书、合同文件、授权书、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3.2.3 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要求检测机构现场设置的检测标识、检测过程影像资料准确、完整、清晰、可追溯。 抽查方法:检查资质证书、合同文件、检测方案及影像资料。 3.2.4 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送审资料应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装配率计算书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专项技术论证意见等。 抽查方法:检查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3.2.6 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等多方单位等参建各方建立预制构件首件(首段)验收制度和阶段验收制度,并对工程进行各阶段组织验收。 抽查方法:检查验收制度。 3.2.8 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安全影响跟踪监测。 抽查方法:检查安全评估报告、监测报告。 3.5.1 施工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施工业务,项目经理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抽查方法:检查资质证书、授权书、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3.5.2 施工单位应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抽查方法:检查质安保体系审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5.3 施工单位应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报审,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抽查方法:检查资质证书。 3.5.4 施工单位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抽查方法:检查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论证情况。 3.5.6 施工单位应落实装配式预制构件进场检查验收,同时建立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台账。 抽查方法:检查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台账。 3.5.7 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质量安全交底,对关键作业实施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及影像记录资料。 抽查方法:检查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质量安全交底、影像记录资料。 3.5.9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抽查方法:检查验收记录。 3.4.1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业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抽查方法:检查资质证书、授权书、质量安全终身承诺书。 3.4.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应按质安保体系人员持证到岗履职。 抽查方法:检查人员证书、履职情况。 3.4.4 监理单位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落实两阶段审核,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督施工单位按专家论证修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并形成监理巡查记录和台账。 抽查方法: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巡查记录和台账。 3.4.5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抽查方法:检查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记录。 3.4.6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质量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应对进场预制构件组织进场质量验收,对不合格构件应责令施工单位做退场处理并形成退场记录,应按计划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留存台账记录。 抽查方法:检查材料报审记录、验收记录、见证取样和送检台账记录。 3.4.7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抽查方法:检查各阶段旁站、巡视和验收记录。 3.4.8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未按要求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涉及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按上报程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抽查方法:检查监理通知单。
评论 0
阅读数 270
0
相关推荐
评论: 1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