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点。 5.2.4 市政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消防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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