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影响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工程处理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因质量事故造成的
文件公告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岩土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施工技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筑设备 装饰装修 施工与质量验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勘察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道路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