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设备安装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道路桥梁
北京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建筑施工 建筑师 建筑设计 陕西省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工程测量规范
上海市
岩土工程师 江苏省
铁路工程行业标准(TB) 铁路工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CECA)
水利行业标准(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