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 “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 “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 “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7.2.4 加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施工与质量验收 城镇供热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岩土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建筑设计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1.6 模板安装应尺寸准确、稳固,模板接缝应严密,施工过程中模板不得产生变形、位移、漏浆,且应采取防粘措施。捣打时,连接件、加固件不得脱开。 4.3.10 承重模板应在耐火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拆除。热硬性耐火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拆模。 4.4.13 炉顶合门处模板必须在施工完毕经自然养护24h之后拆除。用热硬性耐火可塑料捣打的孔洞,其拱胎应在烘炉前拆除。 7.1.9 所有砖缝均应耐火泥浆饱满和严密。无法用挤浆法砌筑的砖,其垂直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不应小于95%。砌筑过程中必须勾缝,隐蔽缝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墙面砖缝必须在砌砖的当班勾好。蓄热室和炭化室的墙面砖缝应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监理工程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建筑设备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消防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4.5.4 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槽的转角、分支、终端以及与箱柜的连接处等宜采用专用部件。 2 线槽敷设应连续无间断,沿墙敷设每节线槽直线段固定点不应少于2个,在转角、分支处和端部均应有固定点;线槽在吊架或支架上敷设,直线段支架间间距不应大于2m,线槽的接头、端部及接线盒和转角处均应设置支架或吊架,且离其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线槽的连接处不应设置在墙体或楼板内。 4 线槽的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连接或固定用的螺钉或其他紧固件,均应由内向外穿越,螺母在外侧。线槽的分支接口或与箱柜接口的连接端应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 5 线槽敷设应平直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筑设备 装饰装修 施工与质量验收
3.1.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6.2.4 详勘成果必须由建设管理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据。 6.4.6 设计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单位应落实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明确各级质量责任,采取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办法保证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作为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专项和重大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审查或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 3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 各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监理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项目管理
3.3.1 主要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斜井、主要斜坡道及平硐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竖井、斜井和主要斜坡道应避开冲积层、流砂层、断层、富含水层等不良岩层。 3 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应为20m,Ⅱ级应为15m,Ⅲ级应为10m。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71的有关规定。 4 井口、硐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