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5 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黄 明2021年6月21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
文件公告
一.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方案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文件资料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下述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3.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4.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5.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二)系统使用与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1.系统季度检查要求 每季度应检查和
消防工程
浙江省 2020 技术指南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家意见一、关于《指南》条文有效性的问题。《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实施后,部分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条文对防火设计提出了不一致的要求,《指南》中的相关条文是否仍然有效?【专家意见】当《建规》《防排烟标准》中纳入《防火通规》《设施通规》的原强制性条文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对应且不矛盾或不低于其规定时,相应针对原强制性条文作出解释或进一步规定的《指南》条文,可继续执行。说明:根据 2023 年3月住建部组织的《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强制性规范培训宣贯会和住建部相关问题回复的精神,各类技术标准均将逐步进行修订,以实现与《
浙江省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1号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及广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实需求,我中心决定对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立即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产品目录见附件1)。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我中心已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和中心网站(www.cccf.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家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