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包头市青昆两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建设地点:包头市黄河大街南、万新路东1.土方工程土方工程主要为本场地建(构)筑物 基坑土方开挖,开挖时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放坡,无条件放坡时应进行基坑支护专项设计,基坑支护要充分保证土体边坡,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公用设施的稳定和施工人员的安全。2.本工程采用回填天然级配砂3.强夯地基处理工程3.1工程范围根据设计图纸垃圾中转站建构筑物地基处理采用8000KN.M强夯。厂区道路及厂坪采用200KN.M。3.2技术要求3.2.1由于场地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较小界4.9%-14.7%。沉管素土挤密桩施工前必须对建构筑物基坑基地原土进行增湿,控制增湿后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
铁路工程 法律法规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5.2.10 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6.1.1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 7.3.1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 7.3.5 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 7.3.7 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8.6.2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9.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9.4.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9.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
本工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为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厂外管道工程中的一部分,主要由φ1800地下污水管道、2400×2200的单孔雨水混凝土方涵、2800×2600的双孔雨水混凝土方涵、180米φ1800铁路顶管、8400平方米片石护砌组成。管道位置为原排污河河床,污水管道起点X=300209.770,Y=94272.249,终点W10井,全长约1313米;雨水混凝土方涵起点X=300206.751,Y=94261.707,终点为陈台子排水河四孔闸处,全长约1227米;原排污河平均上口宽约25米,水面宽约20米,河底宽约15米,污水深约1.8米,淤泥深约1.4~1.8米;全线特殊污水检查井11座,
电气给排水施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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