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检测鉴定与维修加固
3.1.5 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结构构件的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3.2.3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条的有关规定。 4.3.8 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规定。丙类建筑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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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载相应的权利人。4.5.5房地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记载。 4.5.7 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 2 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4.5.8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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