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岩土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建筑设计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 “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 “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 “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7.2.4 加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铁路工程
1.0.5 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0年。 4.2.6 隧道末端处应设置与隧道连接的人孔。 11.1.3 结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供热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3.3.1 主要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斜井、主要斜坡道及平硐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竖井、斜井和主要斜坡道应避开冲积层、流砂层、断层、富含水层等不良岩层。 3 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应为20m,Ⅱ级应为15m,Ⅲ级应为10m。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71的有关规定。 4 井口、硐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项目管理
3.3.2 对影响石灰石矿山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必须进行专项评估和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勘察
3.0.5 当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小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0.6 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下、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5.1.8 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装饰装修 建筑设备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3.3.5 在井、洞内作业时,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探测,并应采取通风措施。当井深超过5m时,应设置安全升降装置,并应在井口处设专人看守。 4.1.4 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对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进行专门勘察。 11.3.3 探槽和探井开挖出来的土石方应堆放在距离槽、井口边缘1.5m以外,堆土坡率应小于1∶2.0。雨期施工时应在槽、井或洞口边设置挡水墙,并应架设防雨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
6.4.8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的规定。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的规定。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的规定。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8.3.5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5.1.1 暂存火工品应设置在抗爆间室、隔爆间或装甲防护内。 5.2.7 火工品试验室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5.2.9 火工品试验室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结构设计 主体结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信息技术应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水利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