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对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单独存放和收集,餐饮垃圾的收运者应对餐饮垃圾实施单独收运,收运中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3.0.2 餐饮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7.5.5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 7.5.6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9.0.5 餐厨垃圾处理厂竣工验收前,严禁处理生产线投入使用。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市政公用 浙江省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
3.1.1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2.1 垃圾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和事故报警设施。 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5.3.4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置检修人员防毒装备。 6.2.2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 6.
8.1.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 10.1.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和采取有效的渗沥液处理措施,严防渗沥液污染环境。 11.1.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11.6.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11.6.3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11.6.4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勘察设计 建造师 市容环境卫生
5.5.2 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6.2.2 应建立垃圾渗沥液产生量、排出量计量系统,以及水量日报表和年报表制度。 6.2.3 处理后尾水排放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6.3.1 调节池、污泥脱水设施等主要恶臭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及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2 处理后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建筑环境与节能
2.3.11 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2.3.1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5.2.10 导气井降水所用抽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6.1.1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 7.3.1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 7.3.5 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点火、熄火安全保护功能。 7.3.7 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8.6.2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9.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9.4.3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9.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
3.3.2 在使用仪器仪表时,必须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严禁徒手接触仪器仪表。 3.3.3 清理机电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与润滑部位。 3.3.5 维修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3.3.7 维修设备时,维修人员严禁穿戴化纤类工作服,在密闭室内严禁携带通信设备。 4.3.1 导气井井口氧气浓度超过2%时,应减少阀门开度。当查明存在进氧点时,应视情况关闭导气井阀门直至进氧故障排除。 4.3.3 风机启动前,风机正压管段所有管道和设备必须进行氮气冲扫。 4.3.4 风机和变频器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 4.3.6 风机运行时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