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标准(HJ)
4.1.2 低温环境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1.2-1采用,低温环境混凝土的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1.2-2采用。 4.1.3 低温环境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1.3-1采用,低温环境混凝土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1.3-2采用。 7.1.2 低温环境混凝土拌和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材料及应用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6.1.5 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采用压力排放,排放管上必须设置计量仪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5.5.1 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2.0.4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3.4.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3.6.2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罐的容积; 2 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 化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5.2.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6.1.6 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 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9.6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其通风除尘系统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水利行业标准(SL)
山西省
化工行业标准(HG)
3.0.10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 1 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或限制性区域; 4 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5.1.7 煤炭企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本标准表5.1.7的规定。 5.2.2 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及扩散器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