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指南第一章 总则1.0.1为全面推进现代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为,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广东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编制本指南。1.0.2本指南主要依据国家、行业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南、文件及省内外成熟先进的管理经验编制。1.0.3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各等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0.4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进行阻挠。1.0.5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
文件公告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
目录第一部分 工程质量监督基本程序 1第二部分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要点 1第三部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要点 4一、桩基子分部工程 4二、基础分部工程 4三、主体分部工程 5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5五、钢结构工程 6六、幕墙工程 6七、成品住宅装修 7八、建筑安装工程 8九、道路工程 8十、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9十一、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9十二、管道工程(含给水、燃气、热力) 10十三、竣工监督验收 11第四部分 主要节点抽查常见质量问题 12第五部分 站内统一意见 30一、桩基子分部工程 30二、钢结构(网架)工程 31三、幕墙工程 31四、外墙(屋面)节能工程 3
一、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是一种常见的施工起重机械。它通常由塔式支架、回转机构、起重机构、平衡重量、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塔式起重机具有起重量大、重量轻、高度可调、灵活性强等特点,适用于高层建筑和桥梁等工程施工。二、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也是一种常见的施工起重机械。它具有结构简单、起重量大、跨度大、适应性强等特点。门式起重机通常由门式框架、起重机构、大车、小车、电气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它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和民用建筑、桥梁、水利工程等领域。三、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是一种适合重载、大跨距、大吨位、高效率的起重设备。它由起重机、大车、小车、电气设备等组成。桥式起重机广泛应用于制造业、采矿业、重工业、机场货
作业指导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局 长 罗 文 2023年4月4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 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建筑政策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
铁路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其目的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和标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
建筑政策 建筑监理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规定所称从业
路桥市政政策规章
主要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脚手架及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四)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五)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监督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一)安全监督起止时间监督机构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开始实施安全监督。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在接到建设单
截图:...未完文件大小:19.87M文件格式:ppt
本文件为四川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南(试行)及其附件,含: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四川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监督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 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大 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加固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9]2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附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
建筑政策 安全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