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井架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 1.0.5 高度大于30m井架的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 4.2.1 井架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风景园林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3.6.8 输送腐蚀性、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在横跨人行通道、运输通道上方敷设时,横跨段不得有法兰和管道连接件。 9.1.4 吸收塔必须设置氮气喷入设施和空气导入设施。 10.8.4 再生塔出口必须设安全阀以及压力检测、控制和报警装置。 13.6.4 双氧水储存区及吸收塔区域,必须设洗眼器和淋洗器。 13.8.4 双氧水储槽必须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联锁装置。当储槽内温度达到35℃时,应启动报警,同时应自动启动喷淋水降温装置。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点。 5.2.4 市政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消防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JG)
水利行业标准(SL)
园林景观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