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业经我四部及广播事业局共同修订。兹将该规程随文颁发,希转行所属单位遵照执行,并希注意下列各项:1.前燃料工业部、邮电部、铁道部于1954年共同批准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羽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及1954年9月18日燃料工业部、邮电部为颁发“架空电力线路与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的联合通知,均同时废止。2.各单位在建设线路时,应本着勤俭建国精神,并切实注意电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人身安全,但应力求节约。各弱电部门并应注意需要与可能,避免提出过高要求。3.今后凡新建或改建的 22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相互接近或交叉时,如能完全符合本
电力工程
水利行业标准(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