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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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业经我四部及广播事业局共同修订。兹将该规程随文颁发,希转行所属单位遵照执行,并希注意下列各项:

1.前燃料工业部、邮电部、铁道部于1954年共同批准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羽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及1954年9月18日燃料工业部、邮电部为颁发“架空电力线路与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的联合通知,均同时废止。

2.各单位在建设线路时,应本着勤俭建国精神,并切实注意电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人身安全,但应力求节约。各弱电部门并应注意需要与可能,避免提出过高要求。

3.今后凡新建或改建的 22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相互接近或交叉时,如能完全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电力线路建设部门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在设计批准之间可不必另行签订协议。但线路建设部门将有关技术资料在设计批准以前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有关部门如有意见,应在收到资料后的一月以内提出意见,以便线路建设部门加以考虑,进一步协商。

4.凡现有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接近和交叉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除已订有协议者仍按原协议办理外,其余由有关单位向对方提出要求,双方应根据“危害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程度,过去的运行资料和具体情况并本着勤俭建国的精神”共同确定是否需要按本规程进行改善。需要改善的线路,其改善项目和内容,应列入计划,积极促其实现。此项改建工程费用,原则上由后建单位负担;但如年份较久,无法查明线路架设先后者,由双方各半分担。设计施工均由专业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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