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高大于200m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m的大(1)型工程,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且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其他大型工程,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的引调水工程的重要建筑物,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 其他大型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计
7.3.5 麻库不应设置在地下。 7.4.4 汽油气化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烧毛机附近。 2泄压设施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 3 泄压面积应按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计算。 4与汽油气化室相邻车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爆墙。 5 防爆墙上不应开设门窗,需设门时,可采用门斗,并应在不同方位布置甲级防火门。 8.3.2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应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8.7.5 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9.6.3 滤尘器应采用不产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3.0.10 矿山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并应建立安全机构和卫生保健系统。 5.2.1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境界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境界应保证已探明的资源量得到充分的利用。 2 平均剥采比不宜超过项目经济合理剥采比。 3 圈定的矿产储量应满足矿山服务年限的要求。 4 开采范围与国家铁路、公路、工厂、居民区及主要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5 采矿场必须具有安全稳定的最终边坡。 6 开采境界应能保证矿床得到综合开发利用。 7 采用分期开采的矿山,宜保证第一期位于勘探程度高、开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1.1 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内敷设。 8.2.5 扬声器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系统安装应与设计一致,可选用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安装方式,并应满足全场覆盖及声场均匀度要求; 2 扬声器系统固定应安全可靠,安装高度和安装角度应符合声场设计的要求; 3 扬声器系统利用建筑结构安装支架或吊杆等附件时,应检查建筑结构的承重能力; 4 扬声器系统暗装时,暗装空间尺寸应足够大(并作吸声处理),保证扬声器在其内能进行辐射角调整;扬声器面罩透声性应符合要求,如面罩用格栅结构时,其材料尺寸(宽度和深度)不宜大于20mm; 5 扬声器系统吸顶安装时,扬声器布置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主体结构 建筑设备 施工技术 施工与质量验收
5.3.6 卧式水泵与驱动设备连接的联轴器、皮带传动的皮带及皮带轮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8.4.3 第二级还原出水六价铬不达标时,不得进入下一处理单元;不应将二级还原出水直接排入酸、碱废水系统。 8.8.4 焦化废水生化处理的核心设施,应配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平行系列。 8.8.6 焦化废水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废水预处理段应根据废水中的含油量确定除油设施的形式。 2 废水预处理段应设置事故调节设施及均和调节设施。 3 废水预处理的设计流量,应为进入废水处理系统的所有焦化废水量之和。 4 重力除油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h,其结构形式应能满足除油、集油和排油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备 建筑设计
14.1.6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14.2.4 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水利电力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建筑设计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3.6.2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罐的容积; 2 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 化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1.0.3 矿山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1.0.3 选矿厂必须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3.1.1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4.1.4 尾矿坝必须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的要求。 4.3.5 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6.1.2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设备安装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9.2.3 压煮溶出饲料泵必须设置压力检测、超压报警、自动停车等安全装置。 9.3.12 在溶出器、料浆及冷凝水自蒸发器、蒸汽缓冲器、新蒸汽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阀。每台压力容器或每处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阀,并应确保泄压排出点符合安全要求。 10.1.7 煤粉制备系统必须设置灭火设施,并配置灭火器。煤粉仓、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煤粉经过的管道上都必须设置防爆装置。 10.2.4 采用多通道燃烧器时,一次风量占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例不应大于15%,一次风的送煤风与冷风的比例应按不同形式的燃烧器确定。采用单通道燃烧器时,一次风量占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例宜为20%~30%。 12.1.16 赤泥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