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设备安装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道路桥梁
北京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建筑施工 建筑师 建筑设计 陕西省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工程测量规范
上海市
岩土工程师 江苏省
铁路工程行业标准(TB) 铁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