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结构设计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城乡规划 勘察设计 工程测量规范 信息技术应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材料及应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造价工程师 检测技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5.3.1 接触轨接触面中心线的安装误差在Y(横线路水平)方向和Z(横线路垂直)方向均不得大于±2mm。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4.1.6 当外部防雷装置设置在古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经常有人通过或停留的场所时,外部防雷装置必须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4.5.2 接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应根据古建筑的屋顶形制在正脊、垂脊、角脊、博脊和戗脊等部位或沿檩条在屋面步架上敷设和安装。遇屋脊上非金属饰物时,应在其上方敷设。沿檐口布置的接闪带不应妨碍落叶时节雨水的排泄。在檐角处接闪带应向上翘起并向外伸延150mm。 2古建筑应优先利用自然金属物作接闪器。利用自然金属物作接闪器时,其材质和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4.5.1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自然导体应作保护,并应与防雷装置作等电位连接。当利用金属屋顶作接闪器时,金属屋顶的金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结构工程师 建筑设备 施工技术
3.3.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管架,应采用四柱式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管架、有支撑的空间钢框架结构管架或管墩: 1 输送液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管道。 2 输送气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管道。 3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
5.1.5 回转式精炼炉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快、慢两种转速,并应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转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同时应设置双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系统。 5.1.6 倾动式精炼炉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自动倾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 5.1.14 固定式阳极炉等精炼炉采用气体还原剂进行还原作业时,必须设置还原剂管道及插管的固定装置,严禁人工持管进行还原操作。 5.1.22 精炼炉冶炼过程中,必须对炉体冷却元件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 5.2.18 吊运熔融粗铜的起重运输机必须选用冶金铸造起重机。 5.2.19 熔池熔炼炉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没式顶吹熔池熔炼炉的喷枪
4.1.8 雨水调蓄工程应设置警示牌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7.3.4 变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变电所应选用干式变压器; 2 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3 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10.1.1 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6.2.1 印制电路板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1.4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再生水、回用雨水、生产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10.2.9 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淋浴器或洗眼器: 1 沉铜、电镀、内层前处理、内层蚀刻、棕化或黑化、图形转移前处理/显影机、阻焊前处理/显影机、表面处理等生产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置、投放区及废水处理配药区; 2 危险废液收集区、储存和转运区; 3 其他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 10.6.4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印制电路板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洁净区内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1.3.6 厂房内应设
3.1.3 当采用瓦斯抽采站供气管串接加压机在加压输送时,应进行气源接口处的进气压力检测,控制气源接口处不得产生负压。 5.3.4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严禁设置低浓度瓦斯储存装置。 6.6.3 火炬应选择落地封闭无焰式,燃烧温度不应超过1200℃。 12.3.4 瓦斯发电机房进风口、排风口不得布置在厂房同侧。 12.3.7 瓦斯储气罐进出口阀室、瓦斯预处理间(集装箱)、阻火器间、雾化泵房室内通风进、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组织设计不得形成室内通风死角; 2 设备为单排布置的厂房,进、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厂房跨度的5/6;设备为双排布置的厂房,进、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得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3.2.4 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