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91-2016 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技术规程

DB11/T 491-2016 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技术规程

规范编号:DB11/T 491-2016

规范状态:现行

地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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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室内非承重轻质板隔墙的施 工和验收。

规范描述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材 料 4

4.1 轻质板 4

4.2 配套材料 5

5 施 工 7

5.1 一般规定 7

5.2 板材隔墙施工 8

5.3 骨架隔墙施工 11

6 验 收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板材隔墙验收 15

6.3 骨架隔墙验收 16

附录 A 节点示意图 19

附录 B 轻质板进场复验 21

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2

附录 D 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3

附录 E 隔墙施工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24

本规程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条文说明 29

1.0.1 为提高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的质量,推广绿色建材,促进住宅产业化,做到安全环保、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室内非承重轻质板隔墙的施 工和验收。

1.0.3 轻质板隔墙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0.1 轻质板隔墙 lightweight panel for partition wall 以轻质板构成的隔墙,包括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

2.0.2 板材隔墙 prefabricated lightweight panel partition wall 不需要设置龙骨,完全由预制轻质隔墙板直接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形成的轻质墙体

2.0.3 骨架隔墙 light steel-framed panel partition wall 以龙骨构成骨架、在骨架两侧安装面板或在龙骨中安装轻质板形成的轻质墙体。

2.0.4 轻骨料混凝土条板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panel 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和增强材料复合制成的轻质条板。

2.0.5 聚苯颗粒复合夹芯条板 sandwich panel with enclosed polystyrene particle 由面板与聚苯乙烯颗粒轻混凝土轻质芯材复合预制的一种轻质条板。

2.0.6 玻璃纤维增强石膏面板 glass-fiber fabric reinforced gypsum board 用于骨架隔墙,以玻璃纤维网布增强的石膏板。

2.0.7 钢网增强轻骨料混凝土面板 welded-wire fabric reinforced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panel 用于骨架隔墙,以钢丝网增强的轻骨料混凝土板。

2.0.8 蜂窝夹芯复合板 composite panel filled with cellular materials 用于骨架隔墙,以水泥砂浆或其它薄板为面层,与蜂窝芯材复合制成的轻质板材。

3 基本规定

3.0.1 轻质板隔墙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2 轻质板的堆放位置宜靠近安装地点, 场地应坚实、平坦、干燥,有防雨、防潮措施。

3.0.3 轻质板隔墙所采用的轻质板及其配套材料的技术性能检测结果和环保性能检测结果

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进场时应提供型式检 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3.0.4分户采暖的住宅建筑,其分户轻质墙体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 (m2・K)。

3.0.5轻质板隔墙的隔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防火性能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 轻质板隔墙施工应在主体结构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3.0.7 轻质板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板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 求。轻质板隔墙与主体结构梁柱之间应留有控制缝, 应采用嵌缝增强处理。

3.0.8 安装轻质墙体用的钢材、木材应采取防腐措施。

3.0.9材料进场时,应进行复验。复验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材 料 4

4.1 轻质板 4

4.2 配套材料 5

5 施 工 7

5.1 一般规定 7

5.2 板材隔墙施工 8

5.3 骨架隔墙施工 11

6 验 收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板材隔墙验收 15

6.3 骨架隔墙验收 16

附录 A 节点示意图 19

附录 B 轻质板进场复验 21

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2

附录 D 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3

附录 E 隔墙施工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24

本规程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条文说明 29

1.0.1 为提高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的质量,推广绿色建材,促进住宅产业化,做到安全环保、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室内非承重轻质板隔墙的施 工和验收。

1.0.3 轻质板隔墙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0.1 轻质板隔墙 lightweight panel for partition wall 以轻质板构成的隔墙,包括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

2.0.2 板材隔墙 prefabricated lightweight panel partition wall 不需要设置龙骨,完全由预制轻质隔墙板直接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形成的轻质墙体

2.0.3 骨架隔墙 light steel-framed panel partition wall 以龙骨构成骨架、在骨架两侧安装面板或在龙骨中安装轻质板形成的轻质墙体。

2.0.4 轻骨料混凝土条板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panel 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和增强材料复合制成的轻质条板。

2.0.5 聚苯颗粒复合夹芯条板 sandwich panel with enclosed polystyrene particle 由面板与聚苯乙烯颗粒轻混凝土轻质芯材复合预制的一种轻质条板。

2.0.6 玻璃纤维增强石膏面板 glass-fiber fabric reinforced gypsum board 用于骨架隔墙,以玻璃纤维网布增强的石膏板。

2.0.7 钢网增强轻骨料混凝土面板 welded-wire fabric reinforced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panel 用于骨架隔墙,以钢丝网增强的轻骨料混凝土板。

2.0.8 蜂窝夹芯复合板 composite panel filled with cellular materials 用于骨架隔墙,以水泥砂浆或其它薄板为面层,与蜂窝芯材复合制成的轻质板材。

3 基本规定

3.0.1 轻质板隔墙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2 轻质板的堆放位置宜靠近安装地点, 场地应坚实、平坦、干燥,有防雨、防潮措施。

3.0.3 轻质板隔墙所采用的轻质板及其配套材料的技术性能检测结果和环保性能检测结果

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进场时应提供型式检 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3.0.4分户采暖的住宅建筑,其分户轻质墙体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 (m2・K)。

3.0.5轻质板隔墙的隔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防火性能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 轻质板隔墙施工应在主体结构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3.0.7 轻质板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板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 求。轻质板隔墙与主体结构梁柱之间应留有控制缝, 应采用嵌缝增强处理。

3.0.8 安装轻质墙体用的钢材、木材应采取防腐措施。

3.0.9材料进场时,应进行复验。复验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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