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20-2009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20-2009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规范编号:建标 120-2009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建设标准(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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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改建、扩 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规范描述

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4)

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7 )

第一节 取水工程 (7 )

第二节 净水工程 (8 )

第三节 输配水工程 (10)

第四节检测与控制 (ID

第四章配套王程 (13)

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15)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8)

附件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 保障供水安全,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 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 一标准,是审核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査城 市给水工程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改建、扩 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 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 等政策和供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我国经济、技术水平 为基础,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按水源、 供水水质、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 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同时达到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投资 与运行成本。

第六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 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考虑远期发展。水资源 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城乡统一的供水系统,扩大城市供水系 统的服务范围。

第七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 科学试验的棊础上,首先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行之有效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时,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 

技术发展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供水水质及供水安 全。

第八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 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综合 生活与工业等用水的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 量;地表水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 达到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的工业用水宜考虑海水的利用,缺水城市应充 分重视城市污水及雨水的再生利用,工业用水应提高水的重复使 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

第九条城市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 设施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必要的供水需要;20万人口以上城 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 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 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 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 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 设防。

第十条净水厂、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 标准;江河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 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相同,并应采 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第十一条城市给水工程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宜为 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 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应有应对水源水质恶化等突发事件 的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应采取两个及以上的水源供水,不能满足 要求时可采取水质恶化的应急强化处理措施或水量节设施,确 保在城市发生水质等突发事件并影响供水水质期间,提供城市居 民基本的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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