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272-2011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19272-2011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规范编号:GB 19272-2011

规范状态:现行

行业: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分享会员:↘****'

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室外健身器材。

规范描述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命名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2材料要求

5.3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

5.4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要求 21

5.5稳定性要求  22

5.6安全警示要求         22

5.7器材安装及场地要求22

5.8安全使用寿命及疲劳性能要求

5.9 环保要求

5.11电气安全要求

5.12附加要求  

6.1 试验条件     30

6.2材料检验…      31

6. 3 外形和结构检验       ……   31

6.4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检验         40

6.5 稳定性检验……  46

6.6安全警示要求的检验 

6.8 疲劳性能检验

6. 9环境要求的检验

6.11电气安全检验 

6.12 附加要求的检验

7.1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7.2包装

7.3运输

7.4贮存

8 管理与维护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见的卡夹方式列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检查表

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第5章、第7.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9272—2003《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与GB 19272—2003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增加了“材料要求”、“附加要求”和“管理与维护”(见5. 2.5.12.第8章);

——对“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

——将器材主要承载立柱“管材壁厚应不小于2. 5 nun”修改为器材承载主立柱“钢管壁厚应不小 于 2. 75 mm”(见 5. 3. 1. 9,GB 19272—2003 中的 5. 2. 35);

——将“如果可能只危及手指,其距离应不小于25 mm”修改为“可能只危及手指,其间隙应不小于 30 mm”[见 5. 3. 2. 6a,GB 19272—2003 中的 5. 2. 3a)];

——将“如果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山保持不变,其距离应不大于9. 5 mm”修改 为“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中保持不变•其距离应小于8 mm?T见5. 3. 2. 6b), GB 19272—2003 中的 5. 2. 3b)j;

——将“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4 000 N”修改为“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 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5 500 N”(见5. 4. 2,GB 19272—2003中的5. 3. 2);

——将“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 700 N”修改为“承受或可 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3 700 NJ,(见5. 4・3,GB 19272—2003 中的 5. 3.3);

——将“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 不低于2 000 PT修改为“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 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 800 N”(见5. 4. 4?GB 19272—2003中的5. 3.4);

——将“器材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小于10 000 N”修改为“器材 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小于14 000 N”(见5. 4.6, GB 19272—2003 中的 5. 3. 8);

——将“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当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2 000 mm时,应不小于500 mm,器材 地面以上的高度000 mm且<2 000 mm时,应不小于400 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 <1 000 mm时,应不小于300 mm”修改为“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当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 大于2 000 mm时,应不小于600 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大于1 000 mm且小于2 000 mm 时,应不小于500 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小于1 000 mm时,应不小于400

5. 7. 2c),GB 19272—2003 中的 5. 7. 1c)];

——将安装器材的场地及周围环境中要求“距各类办公楼房、居民住宅及各类楼堂馆所的水平距离 应不小于5 m”修改为“距各类住宅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8 m”[见5. 7. 4b) ,GB 19272—2003 中的5・7.3b)];

——将不同情况下的器材安全使用寿命2年、4年、6年统一修改为8年[见5. & la),GB 19272— 2003 中的 5.

——删除了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相关结构要求(见5- 12. 1.1,GB 19272—2003中的5. 2・33); ——删除了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双杠相关结构要求(见5. 12. 1.2,GB 19272—2003中的5. 2. 34); 

GB 19272—2011

——删除了“弹力性能要求”(见GB 19272—2003中的5. 3・2)。

本标准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1)提出并归口 o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北京国体世纪体育 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天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国家体 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奥康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舒华(中国)有 限公司、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张孔体育用品配件有限公司、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栋、侯力波、秦有年、袁义龙、胡时辉、王苏、张志明、王绍保、张之林、咎进坤、 奚晓刚、张小晶、陈晓巍、付召文、房立均、周子华、颜纳新、李相如、赵爱国、王洪。

......

评论: 1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