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_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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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体要求 1

2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3

3  防止坍塌事故 6

4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15

5  防止触电事故 24

6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26

7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27

8  防止火灾事故 28

9  防止放炮(爆破)事故 33

10 防止场内车辆伤害事故 35

11 防止淹溺事故 36

12 防止灼烫事故 37

13 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事故 38

14 防止管道吹扫事故 40

15 防止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事故 41

16 防止锅炉、汽机大件设备吊装事故 43

17 防止太阳能热发电施工事故 47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47

19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深基坑中毒窒息事故 49

20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倒塔事故 49

21 防止抱杆倾倒事故 50

22 防止输电线路跨(穿)越施工事故 51

23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索道运输作业事故 52

24 防止临近带电体作业事故 53

25 防止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及施工事故 54

26 防止海上风电施工事故 56

27 防止泥石流、滑坡、崩塌事故 58

28 防止水电工程压力管道安装事故 59

29 防止竖(斜)井载人提升机械安装和使用事故 59

30 防止地下工程开挖作业事故 60

 

1 总体要求

1.1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禁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2 严禁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1.3 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施工单位本部相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本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符合专业要求且持有专家证明的专家论证。

1.4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前,应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1.5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6 危大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成品在使用过程中应责成专人进行检查维护。

1.7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发包单位应当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 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严禁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

1.9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1.10 严禁在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从事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作业。

1.11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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