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3.0.3 钢管涂层车间不得设置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和居民区内。 3.0.4 钢管涂层车间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净化处理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配套设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3.0.27 连铸工程设计严禁采用淘汰的连铸生产设备。 4.1.6 吊运钢水包及装有钢水和满罐液渣的中间罐时,必须采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 4.4.8 车间内邻近钢水、钢坯、液体炉渣等高温热辐区的平台梁柱、吊车梁、厂房柱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7.1.1 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铸机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宜单独设变电所(电气室),宜由两路高压电源(不同母线段)供电。 2 当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带动全部负荷正常工作。 3 基础自动化、过程控制自动化的可编程序控制器、人机接口、服务器、通信网络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宜采用共用方式。
9.0.4 离子化静电消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组织形式为单向流的洁净空调系统,宜选择脉冲式高压静电消除器。 2 易燃、易爆环境应选用自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频高压型静电消除器,以及具有防爆通风型结构的离子化静电消除器。 3 空气洁净度等级5级以上的洁净环境,不宜使用有风扇的离子化静电消除器,其他洁净环境的风扇式离子化静电消除器应具有自清扫功能。 4 选用同位素静电消除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设计,并应符合对射线屏蔽、人体防护的要求。 5 选用高频高压型静电消除器时,电气间隙和基本绝缘试验电压等限值应符
6.1.5 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采用压力排放,排放管上必须设置计量仪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3.1.3 下列场所均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2 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 3 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 3.1.5 凡室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在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均应全部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 3.3.6 人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活动时所限制的静电峰值能量必须小于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 4.3.8 设计地面时,应保证地面面层材料与该场所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相容性。 4.4.6 原材料或成品与铜材能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更为敏感物质的生产场所,接地网和相关连接件不得选用铜质材料。 4.4.7 建筑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该标准条文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3.3.2 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丙类构筑物。 3.6.1 非结构构件,包括构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结构构件、设施和机电等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7.2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结构工程师 结构设计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3.0.6 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0.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Ⅰ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3.0.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3.0.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进行建设时,除保证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对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修正。 3.0.9 场地地质勘察应划分对电力设施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铁路工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消防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