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4.4.1 钢材的设计用强度指标,应根据钢材牌号、厚度或直径按表4.4.1采用。 4.4.3 结构用无缝钢管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3采用。 4.4.4 铸钢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4.4采用。 4.4.5 焊缝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5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用焊条、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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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条文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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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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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丙类构筑物。 3.6.1 非结构构件,包括构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结构构件、设施和机电等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7.2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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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3.0.6 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0.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Ⅰ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3.0.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3.0.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进行建设时,除保证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对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修正。 3.0.9 场地地质勘察应划分对电力设施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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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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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信息技术应用 项目管理
4.1.11 多年冻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应设地温观测孔,并应进行地温观测。 8.4.6 冻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按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每幢建筑物不得少于4个; 2 取土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每个场地或每幢建筑物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应为1m~2m,受力层以下取样间距不应大于3m,每一个主要土层的原状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地温观测孔应根据拟建场地规模及设计要求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10,单幢建筑物不得少于2个; 4 地温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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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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