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支付预付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五。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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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2号),我部组织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houanguo@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院15号楼10层;邮政编码:1000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征求意见稿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安全文明施工 班前讲话
建筑政策
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JG)
作业指导书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城市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综合载体,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发展,是面向未来构筑城市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据融通、开发利用贯穿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建设始终,更好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